司法解释是具有溯及力。法律解释是否可以溯及既往,各界意见不尽一致,通说持肯定意见。从法律解释的性质法不溯及既往的合理性和我立法法规定看,立法解释不应溯及既往,而司法解释应当具有溯及力。
华人民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1.司法解释的权力源不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源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司法机关有否司法解释权。二是由谁赋予其司法解释权。
2.司法解释的对象不明。司法解释的对象并不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标准的明确的行为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违法的尺度,它由严密的假定制裁处理三部分构成,其本身是明确的,毋需进一步说明。尽管多数法律规范仅表达了其的两个因素,但只要法律适用者能从法典找出法律规范,其本身必然是明确的。
3.司法解释的含义不明。司法解释已不再是解释一词的原意,不能把司法解释简单地归结为对法律条文的说明的文义解释,还包括解释者根据立法目的及自己对正义价值的认识,对法条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这部分司法解释满足了法实现裁判的基本需要,是立法者与法律适用者的有效粘合剂,在司法实践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司法解释最具活力的内容,是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概念对这部分解释予以迥避,实质是回避了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
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形式。司法解释的作用主要是把法律规定容易有歧义者清晰化明确化简明化。法律快车提醒您,司法解释是指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