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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护士执业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

  1.华人民和护士管理条例,简称护士条例,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本条例对护士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护士执业注册护士必须在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进行执业注册后,才能从事护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未有效进行注册的护理人员从事护理工作。

  3.护士注册管理机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4.护士执业注册的基本条件按照护士条例的要求,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专业课程学,包括在教学综合医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普通全日制是完全脱在校学,不包括半脱或是在职的学历,因此专业教育方式上排除了函授电大自考成教等形式。

  3通过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①无精神病史。②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③无影响履行护士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5.护士执业注册的申请与管理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原卫生部也于2008年5月4日颁布华人民和卫生部令第59号,根据护士条例,制定并通过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于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

  1首次护士执业注册护士首次执业注册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执业注册申请,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及专业学的临床实证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接受审核。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2变更护士执业注册执业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的,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护士变更执业注册也需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受理及注册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护士变更注册后,其执业许可期限也为5年。

  3延续护士执业注册护士的护士执业注册证书有效期将于某一时间到期即行政许可时间,如继续从事护理工作,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

  4重新护士执业注册对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理人员,需要重新进行执业注册。

  5注销护士执业注册注销护士执业注册是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收回护士执业证书。该证书自注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去效力,护士不能继续执业,继续执业属违法。注销护士执业注册的特定情形包括由于未申请延续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执业注册的申请未被批准而造成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护士死亡或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护士执业注册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

  6.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1按照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护理人员,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2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包括①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②应当执行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③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④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3加强护士管理。

  7.护士执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或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将会受到核减其诊疗项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理。

  2医疗卫生机构有未执行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将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3护士执业过程,违反法定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护士在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①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②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③泄露患者隐私的。④发生自然灾害公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与护士临床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华人民和传染病防治法

  1.华人民和传染病防治方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是经第十届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2013年6月29日,全人大再次对华人民和传染病防治法做出修改。传染病防治法九章八十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2.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列入的法定传染病39种,其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随着传染病疫情的变化,家卫计委在2013年11月发布调整通知,规定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调整为丙类,并纳入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了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3.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向附的医疗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在2时内报告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责任报告人发现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于24时内报告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

  4. 传染病控制①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火化。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③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④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等7章63条。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人员在医疗活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事故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人员医疗机构是指按照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即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发生的事故。

  2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判断是否医疗事故时,这是最好的判断标准。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两个含义一是过失造成的,即医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4.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的。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5.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机构是各级医学会。鉴定意见主要是分析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主要是分析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责任程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6.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7.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诊疗活动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侵权责任法

  1.侵权责任法由全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2章92条。该法主要解决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

  2.患者在诊疗活动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医人员在诊疗活动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

  4.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5.属于侵犯患者隐私的情形第一,未经患者许可而允许学生观摩;第二,未经患者同意公开患者资料;第三,乘机窥探与病情无关的身体其他部位;第四,其他与诊疗无关故意探秘或泄露患者隐私。但如患者患有传染病职业病以及其他涉及公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疾病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华人民和献血法

  1.华人民和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实施。

  2.我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岁至五十五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3.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五艾滋病防治条例

  1.2006年1月29日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七章六十四条,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2.艾滋病的防治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3.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是我艾滋病控制的工作方针。

  4.严格防控医源性感染。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5.采集或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否则与艾滋病检测的阳性一样,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6.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要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他们享有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治疗其他疾病。

  7.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六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1.华人民和2007年3月21日第171次常会议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华人民和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合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全文五章三十二条。

  2.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属于人体器官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3.捐献人体器官要严格遵循自愿的原则。①公民有权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③公民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意愿的,有权随时予以撤销。④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同表示愿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也不得通过捐献人体器官牟取任何经济利益。这是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必须遵守的两项基本原则。

  5.活体器官接受人必须与活体器官捐献人之间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即配偶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了亲情关系。

  6.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只能依照条例的规定收取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以及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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